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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张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临刑初字第00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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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文书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临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女,汉族。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2年5月22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3)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邢君,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秋季,被告人张某在其子李长亚的院内非法组织罂粟,2012年5月16日被临泉县公安局民警发现并铲除。经当面清点,张某非法种植罂粟共605株。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书证临泉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张某的病例证明,证人柳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法毒品管理法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605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本院为惩治犯罪,保障国家对毒品的管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14年4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彭涛审判员:孙科臣人民陪审员:陈东海

书记员:王瑞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