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三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三台县景福镇。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2008年7月22日经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1年10月13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由三台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在家。
三台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3)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鸿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被告人罗某某在自家自留地非法种植罂粟。2008年5月9日15时许,三台县公安局向阳派出所在三台县景福镇罗某某家自留地,现场查获罗某某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罂粟共660株,并当场组织干部群众铲除。2011年10月13日,被告人罗某某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亦无辩解,且有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其他相关书证及被告人供述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明知罂粟是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锋
书记员:王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