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景亚林,男,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小学文化,无业。曾因犯抢夺罪于2011年9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11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3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3)10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景亚林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俊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景亚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3日,被告人景亚林与“文哥”(另案处理)在东莞市厚街镇东风路一出租屋吸食毒品,后“文哥”将一包毒品麻古交给景亚林保管。同月14日15时许,景亚林携带上述毒品麻古准备去该镇厚街村海潮酒店,当其走到该酒店附近路段时被在该处巡逻的民警抓获,当场在其身上缴获上述毒品麻古一包。经鉴定,在景亚林身上缴获的毒品麻古共计52.56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份。以上事实,被告人景亚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检验鉴定报告,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现场检测报告,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缴交收据,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景亚林的供述及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景亚林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景亚林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景亚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景亚林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4日起至2020年9月1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灿钟代理审判员:宋云花人民陪审员:梁筱婷
书记员:刘少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