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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黄海军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1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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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持有毒品文书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海军,男,汉族,湖北省人,初中文化,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7月31日被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1年9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4月29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3)1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海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符策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海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9日3时许,东莞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民警巡逻至东莞市长安镇XX社区XX街XXX杂货店门口时,发现被告人黄海军形迹可疑,便依法对黄海军进行盘查,在黄海军随身携带的手提包中查获两包可疑红色药丸(净重7.23克)和两包可疑透明晶体(净重43.95克),在黄海军驾驶的小轿车(车牌号粤SXX**,登记车主为文X)内查获一包可疑透明晶体(净重293.7克)。经检验,查获的上述可疑红色药丸和可疑透明晶体(共计344.88克),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以上事实,被告人黄海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人周某某、叶某某、卢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检验鉴定报告,到案经过,调查函,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缴交收据,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被告人黄海军的供述及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海军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海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黄海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海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9日起至2026年10月2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暂扣在东莞市公安局长安分局的粤SXX**起亚牌小汽车一辆,由暂扣单位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代勇军代理审判员:宋云花人民陪审员:伍乃仁

书记员:陈燕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