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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李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13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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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持有毒品文书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凯。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6月3日被羁押,同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3)1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9月30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李凯多次向“阿友”(另案处理)购买冰毒吸食。2013年6月3日0时许,“阿宏”(另案处理)与李凯见面后,向李提供毒品大麻一包用于吸食,后李将大麻携带在身。同日6时许,李凯与“杨叔”(另案处理)在东莞市虎门镇虎门地标附近路段一公寓处吸食毒品冰毒。后“杨叔”交给李凯24包毒品冰毒,李将该冰毒携带在身。当日17时许,李凯在上述地点附近被巡逻至此的民警盘查。民警当场在李凯身上查获疑似冰毒24包(重95.86克)及疑似大麻一包(重6.54克),后民警将李抓获。经检验,在李凯身上搜出的疑似大麻检验出四氢大麻成分,搜出的疑似冰毒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检验鉴定报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毒品缴交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李凯的供述及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凯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七年至十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凯对该量刑意见没有异议。根据现行刑法规定,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归案后认罪、悔罪。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的事实,合理有据,应予支持。视被告人李凯的具体犯罪情节及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3日起至2022年6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茂华代理审判员:余弦人民陪审员:李海娣

书记员:叶蓁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