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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张某、陈某等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绍诸刑初字第1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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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拘禁文书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诸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9月12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9月12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被告人蔡某。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9月12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被告人蒋某。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9月1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13)1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陈某、蔡某、蒋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海峰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陈某、蔡某、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陈某、蔡某、蒋某为迫使他人参加传销组织,以强制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部分系共同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四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九月十二日起至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止);二、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九月十二日起至二0一四年九月十一日止);三、被告人蔡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九月十二日起至二0一四年九月十一日止);四、被告人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九月十一日起至二0一四年七月十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王知礼

书记员:杨蓓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