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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3

许孝坤、莫积料等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3)浙杭刑终字第3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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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非法拘禁文书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孝坤。因本案于2013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临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莫积料。因本案于2013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临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龙欣。2011年3月30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3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临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平新。因本案于2013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临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蒙土孟。因本案于2013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临安市看守所。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孝坤、莫积料、龙欣、陈平新、蒙土孟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3年5月6日作出(2013)杭临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许孝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莫积料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判处被告人龙欣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判处被告人陈平新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判处被告人蒙土孟有期徒刑九个月;判令没收作案工具钥匙、扑克牌。原审被告人许孝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孝坤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许孝坤、原审被告人莫积料、龙欣、陈平新、蒙土孟非法拘禁犯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人许孝坤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孝坤撤回上诉。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2013)杭临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蒋祖峰代理审判员:陈洒洒代理审判员:郑庚

书记员:沈军

引用法律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