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男。原审被告人罗某某,男。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某某、赵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分别于2013年1月15日、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3)深龙法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及刑事裁定。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罗某某、赵某某对刑事部分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本案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对民事部分的刑事裁定不服,以请求二审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刑初字第122号刑事裁定,责令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民事部分进行审理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明确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判据此认定上诉人李某某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范畴,依法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李某某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永鹰审判员:武文芳代理审判员:李生荣
书记员:李月娥(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