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蓝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绰号二臭,男,1989年9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蓝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4月17日因本案被西安铁路公安处西安车站公安派出所抓获。2013年4月18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蓝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蓝田县看守所。
蓝田县人民检察院以蓝检刑诉(2013)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蓝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董一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雷某对起诉书指控其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2年冬季,被告人雷某未取得土地部门的批准,在蓝关镇大寨村一组、营上村一组的耕地内非法毁田挖沙取料,将沙石料卖给沙场,从中牟利,共造成7.8亩耕地被毁,后被土地部门制止。经蓝田县国土资源局认定,该宗地为基本农田。经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耕地破坏程度鉴定组鉴定,属于对耕地种植条件的严重毁坏,对高压输电线路、河堤及周边耕地的稳定性及抗旱性造成威胁。又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雷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土地违法犯罪案件移送书证实被告人雷某在蓝关镇大寨村一组耕地内取土挖沙,破坏耕地;2、蓝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地位于蓝田县蓝关镇大寨村村西南辋河东侧河道旁田地处;3、蓝田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类型认定书证实蓝田县蓝关镇大寨村一组取土挖沙用地类型为基本农田;4、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采挖砂石,剥离土壤耕作层、挖损土体、破坏土体结构型及地形地貌和区域水文条件,宗地复垦难度大,属于对耕地种植条件的严重毁坏;5、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均证实其耕地被挖沙石的人破坏,无法耕种,并证实被告人雷某已赔偿其经济损失。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且证据来源合法,被告人亦无异议,证据之间已形成一条完整的锁链,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挖沙,数量较大,且造成耕地种植条件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蓝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雷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成立,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支持。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尚好,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予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7日起至2014年1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黄娟人民陪审员:孙渭桦人民陪审员:刘玲
书记员:王晓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