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福建省泽湖渔港建设有限公司、郭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融刑初字第128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占用农用地文书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福建省泽湖渔港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清市。法定代表人陈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诉讼代表人张华明,男,195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福建省泽湖渔港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员,住福清市。被告人郭某甲,男,196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系福清市某村民委员会主任、福建省泽湖渔港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福清市。2013年6月18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以融检刑诉(2013)1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福建省泽湖渔港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人郭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堂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福建省泽湖渔港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张华明和被告人郭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被告人郭某甲当选为福清市某村民委员会主任。2008年9月9日,被告人郭某甲经过召集村民代表开会后,以村民自愿投资入股的方式注册成立福建省泽湖渔港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人郭某甲任法人代表。该公司经营范围是渔港建设、物流仓储。2012年11月19日,因股份变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胜。被告单位福建省泽湖渔港建设有限公司成立后,在福清市三山镇泽朗村霞湖洞自然村海边投资建设二级渔港码头,到2012年7月一期工程结束。被告单位福建省泽湖渔港建设有限公司在码头施工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福清市三山镇泽朗村“甲角山”山场林地用途,非法占用林地,毁坏国家级三级保护国防林。被告人郭某甲时任福建省泽湖渔港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组织、指挥码头施工建设。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现场勘查鉴定,该码头建设占用林地面积32亩,其中有林地面积10.5亩,被毁的黑松及木麻黄总计2860株。该片林木属国家级三级保护国防林。2013年6月18日,被告人郭某甲向福清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郭某乙的证言,证明其于2009年1月25日起受雇在泽湖渔港码头建设中修堤。修堤填海所用的土是从附近的园地上取的,取土时,有压坏少量林木。码头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其村的村主任郭某甲,郭某甲叫其怎么干其就怎么组织干。2、证人郭某丙(村支书)的证言,证明其村在霞湖洞建渔港,2008年7月份经省发改委立项批准,2009年开始动工修建。该项目是村民各小组组织集资建设的,并专门设立了一个股份制公司,名称叫福建省泽湖渔港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村主任郭某甲。在施工中,郭某甲负责决策、指挥。由于渔港刚开始动工时只是修路和填海,主要是挖了向村民承包的田地,可能也有一些山边地。被码头占用的林地,过去是分给村民管理使用的,村民种树,但林地还是村集体所有,经过赔青后,将林地收回村集体使用建码头,大多数村民没有意见。2012年,公司以人民币2000万出售给陈胜、何彬,变更法人代表为陈胜,现郭某甲等村民只占10%股权,外村人陈胜和何彬各占45%。码头第二期建设时,甲角山山场的10.6亩没有开发使用,现因用地需要,拟征用该地。该地是郭某丁家族五户过去种树使用,经协商,树木补偿128万。2013年4月2日,有四户领取,郭某戊在外经商,他回来要求投资,以林地入股,阻挠林地开发,所以当初没有挖掘,现要求分红50万元,股东不答应,所以到处告状。郭某丁是郭某戊父亲,林木补偿262980元未领取,不同意林地被征用。3、证人郭某己(村老人会长)的证言,证明在上述建设中,有少量黑松被毁坏,具体数量不知,是郭某乙负责现场施工指挥。4、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05年向郭某庚,郭某辛、郭某壬等人订合同,承包使用土地做沙场。2010年郭某甲在泽朗村霞湖洞建码头时无偿占用的其的码头,侵占海滩地及耕地,并毁林。5、证人郭某癸(村前主任)的证言,证明成立渔港公司,经过村委、老人会、及村各生产队长同意,开会通过。6、证人郭某子的证言,证明其和霞湖洞村民在本村人耳岗墓仔前的的林地种了一批黑松和木麻黄、相思树,种了约50年左右,当时树苗由村里统一供应,种多少株记不清。2008年开始,村主任郭某甲他们在这里挖地填海,被挖林地有20多亩。其几户要求郭某甲赔偿一直没有解决,他说是村集体的。7、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现在福建省泽湖渔港建设有限公司任财务管理。公司的股权经转让,现郭某甲保留10%股权,何彬和陈胜各持45%股权。受让时,一期工程已结束,其接手后,没有扩建,受让前挖山、占用林地是郭某甲任法人代表的行为。第二期工程还没有动建。8、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供认其在任村主任期间,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同意在我村霞湖洞建二级渔港码头。2008年8月,经村两委扩大会,决定成立福建省泽湖渔港建设有限公司,其为法人代表。前期筹备工作由其负责,码头建设得到政府及有关部门大力支持。其村有14个生产队,每队允许投资9万元,村民入股自愿,集资126万元。其代表村民投资,村民占股份80%。个人投资情况:王某某投资100万元,江某某投资100万元,郭某丑、郭某丙合股投100万元,魏某某投资100万元,其老婆投36万元。社会性朋友投资占股20%,还有政府和相关部门也相继补助资金,已到位360万元。2008年底开始动工,陆续施工到2012年6至7月,第一期工程结束,码头现已投入使用。渔港建设挖山取土,挖山前,山场生长有黑松林,没有办理征用林地手续。其是公司的法人代表,负责、组织、指挥码头施工建设,改变部分林地用途,毁坏一些林木,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郭某寅等人虽在现场管理,但都是经过其同意和组织挖山毁林。但要说明的是,在码头建设前,村民将土地承包给黄某某等人经营沙场,也毁坏了一些树木,具体数量不清。9、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相片,证明码头东侧部分旱地、耕地、林地已被破坏推平,未开发,码头东南侧一小山头部分林地被挖掘推平,保留部分山头面积约20-30亩,林地内主要生长黑松树木,现场未发现伐倒木、树桩、树兜。10、福清市三山镇泽朗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证明该村霞湖洞所有的山地,林地、海域都属于该村集体所有。11、福清市三山镇泽朗村村民代表会议记录,证明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集资建设渔港码头。12、渔港工程建设的审批材料,渔港工程的可研报告,环境影响报告表等允许建设渔港的文件,证明渔港工程建设经过相关部门审批。13、征地赔青合同、征地补偿款收据,证明2013年4月2日,福建省泽湖渔港建设有限公司与郭某卯、郭某丁、郭某辰、郭某巳、郭某午达成征地赔青协议;已支付给村民郭某未、郭某申,郭某酉、郭某戌等人的码头征地款。14、福建省泽湖渔港建设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2008年9月9日)、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证明2008年9月9日,成立福建省泽湖渔港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人郭某甲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营范围是渔港建设、物流仓储。2012年11月19日,因股份变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胜。15、福建省泽湖渔港建设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证明该公司股东王某某、郭某丑、郭某甲、魏某某于2012年10月31日将股权转让给陈胜。16、委托书,证明福建省泽湖渔港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公司股东张华明为诉讼代表人。17、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证明鉴定对象位于福清市三山镇泽朗村01大班010小班。占用林地面积32亩,其中有林地面积10.5亩,被毁林木的树种为黑松及少量木麻黄,株数总计2860株,立木蓄积量忽略不计。根据三山镇泽朗村2009年度小班因子一览表记载:01大班010小班属于国家级三级保护国防林。18、到案经过证明,证明被告人郭某甲于2013年6月18日向福清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自首。19、户籍证明、任职证明,证明被告人郭某甲于2006年10月当选为福清市某村民委员会主任及其上述身份的基本情况。上述证据系依法取得,客观真实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单位福建省泽湖渔港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预缴纳了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郭某甲向本院预缴纳了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福建省泽湖渔港建设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并毁坏国家级三级保护国防林地,数量较大;被告人郭某甲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甲犯罪后能投案自首,且能主动预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郭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予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福建省泽湖渔港建设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郭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林小华人民陪审员:薛明安人民陪审员:薛紫明

书记员:王寿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