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3年7月24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月2日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被告人余某。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3年7月24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月2日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垫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垫检刑诉(2013)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余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筒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余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植被被严重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余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余某认罪、悔罪,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余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余建中
书记员:李俊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