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辽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xx,女,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辽县检公刑诉(2013)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x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浩、李欢欢,被告人马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x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在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承包的林地上非法种植农作物,改变了土地的使用性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予惩处。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马xx被传唤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马xx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xx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佟超
书记员:兴媛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