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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康天增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翔刑初字第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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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占用农用地文书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康天增,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于厦门市翔安区。2013年8月20日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10月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彭江全,男,1964年9月5日出生于厦门市翔安区。2013年8月20日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10月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黄凯斌,曾用名黄凯艺,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于厦门市集美区。2013年8月20日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10月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厦翔检刑诉(2013)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天增、彭江全、黄凯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坤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天增、彭江全、黄凯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初,被告人康天增、彭江全、黄凯斌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他人在其共同承租的位于翔安区新店镇大宅社区普庵宫同光头的林地进行平整并浇铸水泥混凝土地面用于建设驾校培训场地,造成林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经依法鉴定,被占用林地位于新店镇大宅社区第2大班第8、9小班,其中第8小班面积9.5亩,优势树种为马尾松混交桉树,林种为水土保持林;第9小班面积7.06亩,优势树种为龙眼树,林种为果树林。被占用林地面积合计16.56亩,所有植被(林木)破坏程度为严重破坏。2013年8月20日,被告人康天增、彭江全、黄凯斌经公安机关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归案后均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案在审理中,被告人康天增、彭江全、黄凯斌已将占用林地上浇铸的水泥混凝土路面铲除,并已恢复部分植被。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康天增、彭江全、黄凯斌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陈XX、陈XX、陈XX、陈XX、陈XX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林权登记申请表,租赁合同,营业执照,林业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天增、彭江全、黄凯斌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达16.56亩,数量较大,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已自行拆除水泥混凝土路面并恢复部分植被,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康天增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彭江全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黄凯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林良生人民陪审员:刘新建人民陪审员:张辉艺

代书记员:彭跃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