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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被告人陈忠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裕刑初字第00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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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占用农用地文书

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石家庄杰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陈某。被告人陈某,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2013年6月27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乙,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2013年6月27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某甲,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以裕检公刑诉(2013)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石家庄杰凯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王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立伟、王世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石家庄杰凯商贸有限公司的辩护人王某甲,被告人陈某、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石家庄杰凯商贸有限公司,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占用本市裕华区某村属土地12065.625平方米(合18.1亩),建成汽车4S店,致使该宗土地的耕作层受到破坏,丧失种植条件。被告人陈某作为石家庄杰凯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王某甲作为石家庄杰凯商贸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石家庄杰凯商贸有限公司的非法占地负直接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王某甲投案自首;石家庄国土资源局已对石家庄杰凯商贸有限公司行政罚款120656.52元。上诉事实,被告人陈某、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二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关于非法占用某村属土地,建成汽车4S店的供述;证人耿某某关于石家庄杰凯商贸有限公司在用地手续正在办理中,但某汽车城项目已开始动工;公安机关出具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委托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勘测笔录、违法占地照片、土地违法案件地类和规划情况认定意见表、违法案件会审记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备案证(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工作说明,被告人陈某、王某甲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石家庄杰凯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人陈忠、王某乙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王某甲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石家庄杰凯商贸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45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4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4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左书旺

书记员:武荣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