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谭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江新法刑初字第53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占用农用地文书

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某。2013年6月14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字(2013)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康强、廖子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谭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积极预缴罚金,可给予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谭某某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不当,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何志杰

书记员::杨雁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