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快。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3年4月17日被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崇左市看守所。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诉(2013)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快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保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陈快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陈快未经林业部门审批,擅自在东门林场XX分场68林班8、9小班非法占用林地13.05亩种植甘蔗、花生等农作物,造成林地原有森林植被严重毁坏,直接影响了水土保持和水源涵养功能。公安机关于2013年4月17日将陈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赵××的证言,证实其丈夫陈快侵占东门林场“米督”(地名,位于东门林场XX分场68林班)地方种植花生等农作物,该地原有的桉树木已砍伐完了,留下40至90公分高的树根,其丈夫在树根旁种植花生等农作物。2、证人韦××的证言,证实其是崇左市江州区罗白乡XX村XX屯的屯长。其知道本屯的村民陈快在村东面约1公里的“米督”处侵占了东门林场的林地种植花生、黄麻、玉米等农作物。3、证人陈×超的证言,证实其是XX屯的村民。2010年年初,其想到村东面“米督”已砍伐林木的地方占一块地种植农作物,看见陈快已占用一块林地,约10亩左右,那块地里还有很多树根。其也在陈快占用林地附近种植一些木薯。陈快经常出来干活,其与陈快经常碰面。4、证人陈×的证言,证实其陈快在“米督”附近的林地种植有农作物,林地上还留有桉树的树根。5、证人苏××的证言,证实其是东门林场XX分场场长,本场68林班的林地被被人侵占严重,原来有2000多亩林地,现在只剩下600多亩了。2010年8月17日7时许,护林员戴XX向其报告说发现其中一块林地被人侵占,其即叫戴XX向森林公安局东门派出所报警。6、证人戴××的证言,证实其是东门林场XX分场的护林员。2010年8月17日7时许,其在巡逻到68林班时,发现约有10亩左右的林地被人侵占种植甘蔗、红薯、花生、玉米等农作物,林地上还留有桉树的树根,其即向场领导汇报,随后报警。10时许,其和几名民警以及另一名护林员韦××一起来到现场,看见一名叫陈快的村民正在侵占的林地上喷洒除草剂,附近停放着牛车,车上装载胶水桶、草甘磷除草剂等物品,民警随即将他控制住。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崇左市江州区罗白乡XX村XX屯东面约500米处东门林场68林班速丰桉林区。指认笔录、照片,证实案发后,被告人陈快对现场进行了指认。8、崇左县国营经营山林权属证,证实被告人陈快侵占的林地权属东门林场。9、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3年4月17日将被告人陈快抓获归案。10、鉴定机构资质证、鉴定人员资格证,证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有鉴定资格。11、广西南宁林业勘测设计院“国有东门林场XX分场68林班8、9经营班林地被侵占技术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陈快侵占的林地面积为13.05亩,被占林地现状已种植甘蔗和其他农作物,原有的植被被严重毁坏,直接影响了水土保持和水源涵养功能,特别是赖以森林生存的动物、植物、微生物等生物群落的环境受到严重破坏。林地面积减少,造成区域森林防护功能降低,土层裸露,土壤受到严重冲蚀,容易造成大面积的水土流失等。12、崇公(江森刑)鉴通字(2013)9号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告人陈快已收到鉴定意见通知书。1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快于1979年8月13日出生。14、被告人陈快的供述,供认从2007年2月份开始,其去到本屯东面500米处的“米督”(地名)侵占东门林场的林地种植甘蔗、花生、红薯、黄麻、玉米等农作物,其一共侵占了二块林地,面积约12亩左右。原来该林地种植有桉树,后来被别人偷砍了,地上还留有树根,时间长了,树根还会长芽出来,为了达到长期占用的目的,其买回除草剂喷洒树根,待树根枯死后再挖掉。2010年8月17日,其在侵占的林地上向树根喷洒除草剂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快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种植农作物,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原有的植被被严重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快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快归案后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能坦白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快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快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4月17日起至2013年11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长:唐小舟审判员:邹佰一人民陪审员:刘世芳
书记员:邓敬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