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超。
上思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2)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超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超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被严重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超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黄超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超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超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未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蒙海芬
书记员:凌小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