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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刘乙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费刑初字第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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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占用农用地文书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乙,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费县,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3年7月9日被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取保候审。

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以费检刑诉(2013)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乙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玉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乙及其辩护人田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辩护人田春,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乙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并造成耕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愿认罪、悔罪,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乙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乙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限自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到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辛月华审判员:吴武人民陪审员:潘振才

书记员:任曙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