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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济南市历城区月亮湾旅游度假专业合作社土地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2013)济阳行执字第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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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非法占用农用地文书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韩晓光,局长。委托代理人肖元厚,该局执法监察支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侯宗亭,该局历城分局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月亮湾旅游度假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宋春录,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济南市历城区月亮湾旅游度假专业合作社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济南中级人民法院于裁定本院审查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月亮湾旅游度假专业合作社于2011年5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历城区仲宫镇杨而庄村集体土地建一座二层连体木质楼房,又于当年6月建设了两层木质楼房,两处楼房占地面积1980.9平方米(其中1253.9平方米为耕地,207.5平方米为其他农用地),建筑面积800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了济国土罚字(2012)第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内容是:1、限济南市历城区月亮湾旅游度假专业合作社15日内杨而庄村非法占用的1461.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将1980.9平方米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历城区仲宫镇杨而庄村委会。2、对济南市历城区月亮湾旅游度假专业合作社非法占用耕地1253.9平方米集体土地行为,按每平方米25元处以31347元罚款;对非法占用农用地207.5平方米,按每平方米20元处以4150元罚款;对其非法占用未利用地519.5平方米的行为,按每平方米15元处以7792元罚款;三项罚款合计43289元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2)第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于2013年1月9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月亮湾旅游度假专业合作社,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未缴纳罚款,亦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4月2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国土催告字(2013)第97号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3)第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全部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3)第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二、限济南市历城区月亮湾旅游度假专业合作社15日内自行拆除在杨而庄村非法占用的1461.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将1980.9平方米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历城区仲宫镇杨而庄村委会。并缴纳罚款43289元。三、如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月亮湾旅游度假专业合作社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执行费1050元,由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月亮湾旅游度假专业合作社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海霞审判员:赵鑫代理审判员:于昌洋

书记员:张永颂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