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临沂市国土资源局罗庄分局与罗庄区沂堂镇前峰山村委土地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2013)临罗行执字第6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非法占用农用地文书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临沂市国土资源局罗庄分局。被执行人罗庄区沂堂镇前峰山村委。

申请人临沂市国土资源局罗庄分局与被执行人罗庄区沂堂镇前峰山村委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批准,于2011年3月开始擅自将本村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3057.6平方米(合4.6亩),其中占用基本农田2243平方米(3.3亩),占用农用地814.6平方米(合1.3亩)规划给本村村民建住宅,并同意建设,致使规划宅基地的村民于2011年3月相继动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二规定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二、处以非法占用基本农田部分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67290元,处以非法占用农用地部分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16292,罚款共计83582元;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必须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交指定银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经本院审查认定,申请人临沂市国土资源局罗庄分局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书,于2013年2月5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没有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人临沂市国土资源局罗庄分局作出的临国土资罚征决字((2013)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被执行人罗庄区沂堂镇前峰山村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没有履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罗庄区沂堂镇前峰山村委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有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三、被执行人罗庄区沂堂镇前峰山村委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行政审判庭缴纳罚款83582元。四、被执行人罗庄区沂堂镇前峰山村委自2011年3月缴纳该罚款日3%的加处罚款,至本院确定的履行日,若提前履行,加处罚款计付至实际履行日。五、被执行人罗庄区沂堂镇前峰山村委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执行费1154元,由被执行人罗庄区沂堂镇前峰山村委负担。

审判长:厉建鹏审判员:主父洪群审判员:崔凡荣

书记员:张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