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海锋与徐乐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阎法执字第0022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海锋,男,1987年7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丁洁,女,系申请执行人之妻。被执行人徐乐,男,1988年12月24日生,汉族。

李海锋依照本院生效的(2011)阎刑初字第000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徐乐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徐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海锋赔偿款22706.13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40元。经我院查明,被执行人徐乐刑满释放后在外打工,具体地址不详,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1)阎刑初字第000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阮建锋执行员张艳执行员杨博

书记员:俞佳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