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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程党兴、吴春花与吴会才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2013)浙金执民字第1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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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程党兴。申请执行人吴春花。被执行人吴会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党兴、吴春花与被告人吴会才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6日作出的(2010)浙金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人吴会才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赔偿义务,权利人程党兴、吴春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委托江西省南昌监狱向被执行人吴会才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和被执行人执行义务及法律责任提示书,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吴会才在当地的车辆、房产及银行存款等情况,还通过法院与银行点对点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存款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3年10月14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向二申请执行人作了回告。申请执行人程党兴、吴春花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浙金执民字第14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吴会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立伟审判员:张昌贵审判员:徐伦江

代书记员:于廖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