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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唐余明与张廷贤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案执行裁定书

(2013)长执字第47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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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唐余明,男,生于1937年1月4日,汉族,四川省南川县人。被执行人张廷贤,女,生于1944年1月10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长刑初字第129号刑事附带判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余明与被执行人张廷贤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廷贤在银行有存款,决定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廷贤在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鼓支行存款31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灌晓华

书记员:周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