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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翠云与漆玉荣执行裁定书

(2013)兴执字第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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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翠云。被执行人漆玉荣。

本院在执行陈翠云与漆玉荣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被执行人漆玉荣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兴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正胜审判员:宫福平审判员:王剑

书记员:张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