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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岳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二中刑执字第24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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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李岳,曾用名:李兵,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4日作出(2007)一中刑初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198元并承担相应连带责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李岳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4日以(2008)津高刑二终字第00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已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河西监狱于2013年11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3年11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西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十个月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

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岳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198元并承担相应连带责任不变。(刑期自2007年1月7日至2015年3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一虹审判员:王自力代理审判员:周吉成

书记员:郭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