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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晓聪申请执行吴金平裁定书

(2013)昆刑附民执字第6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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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奉,男,白族。申请执行人杨晓聪,男,布依族。被执行人吴金平,男,汉族。

本院执行的杨奉、杨晓聪申请执行吴金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吴金平在监狱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2013)昆刑附民执字第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昆刑附民执字第66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周西昆审判员:唐振滔审判员:高雁海

书记员:袁晓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