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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周高建减刑裁定书

(2013)宿中刑执字第01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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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周高建,男,197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界首市人。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8日作出(2008)界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高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周高建、周心君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玉芝、周黎明经济损失85315元。周高建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8日作出(2008)阜刑终字第2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周高建定罪量刑部分;撤销原审人民法院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改判处周高建、周心君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玉芝、周黎明经济损失95814.3元(已赔偿5000元)。2012年3月9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3年1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周高建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高建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后,获记功、表扬奖励各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周高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高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法超审判员:赵耀代理审判员:仰芮

书记员:胡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