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高建,男,197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界首市人。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8日作出(2008)界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高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周高建、周心君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玉芝、周黎明经济损失85315元。周高建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8日作出(2008)阜刑终字第2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周高建定罪量刑部分;撤销原审人民法院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改判处周高建、周心君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玉芝、周黎明经济损失95814.3元(已赔偿5000元)。2012年3月9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3年1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周高建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高建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后,获记功、表扬奖励各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周高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高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法超审判员:赵耀代理审判员:仰芮
书记员:胡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