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龙书。被执行人刘少斌。
本院在执行王龙书与刘少斌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桂市刑一终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正胜审判员:陈豪龙审判员:宫福平
书记员:张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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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龙书。被执行人刘少斌。
本院在执行王龙书与刘少斌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桂市刑一终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正胜审判员:陈豪龙审判员:宫福平
书记员:张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