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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龙书与刘少斌执行裁定书

(2013)兴执字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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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龙书。被执行人刘少斌。

本院在执行王龙书与刘少斌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桂市刑一终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正胜审判员:陈豪龙审判员:宫福平

书记员:张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