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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钟翠娥、皮文彬、马罗秀、皮芳、皮珍、珠与陈璞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雨执字第3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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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钟翠娥,女,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皮文彬,男,193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马罗秀,女,194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皮芳,女,1987年7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皮珍珠,女,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璞,男,198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雨刑初字第6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支付478157.5元等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陈璞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489600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满宏

书记员:龙湘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