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44年8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苗某,女,195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某,男,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王某、苗某与被执行人马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9日作出(2007)安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苗某于2007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某被判处死缓,且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安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龚向东审判员:郑石成审判员:王庆林
书记员:孟继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