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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金铭与李金山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2013)邓法执字第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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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金铭卢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邓少刑初字第054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李金山。本院已依法受理。

终结(2011)邓少刑初字第054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刘功俄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