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金铭卢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邓少刑初字第054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李金山。本院已依法受理。
终结(2011)邓少刑初字第054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刘功俄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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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金铭卢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邓少刑初字第054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李金山。本院已依法受理。
终结(2011)邓少刑初字第054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刘功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