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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侯某与周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04)安执字第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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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安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侯某,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某,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侯某与被执行人周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2日作出(2003)安刑初字第3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侯某于2004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某长期不在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03)安刑初字第3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龚向东审判员:郑石成审判员:王庆林

书记员:孟继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