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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周小红被执行人蒲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纠纷一案裁定书

(2013)江安执字第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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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小红,男,199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蒲建,男,1988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安县。

本院在执行周小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蒲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2012)合江刑初字第174-2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蒲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合江刑初字第174-2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成关云审判员:陈象桥代理审判员:刘萍

书记员:舒玉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