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拱瑞山路地税大楼。负责人:陈昌锣,行长。被告:温州月亮湾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埭头村陡峰路**。法定代表人:黄寿焕。被告:浙江永久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锦湖街道沿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温邦彦。被告:浙江长城换向器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瑞安市经济开发区开发区大道** 法定代表人:林秀丽。被告:温州西红柿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场桥五方工业区v> 法定代表人:潘胜福。被告:戴月梅。被告:潘胜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调锋、张洛克,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被告温州月亮湾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永久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浙江长城换向器有限公司、温州西红柿阀门有限公司、戴月梅、潘胜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诉讼费,亦没有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蔡木义代理审判员:戴俊贤代理审判员:江文杰
(代)书记员:谢晓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