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庆全,系该联社社长。委托代理人李红苍,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员。被告张珊珊,女,汉族。被告田素娟,女,汉族。被告于德甫,男,汉族。被告张勇胜,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珊珊、田素娟、于德甫、张勇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承担。
审判员:郭永杰
书记员:李世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