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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珊珊、田素娟、于德甫、张勇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濮民初字第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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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庆全,系该联社社长。委托代理人李红苍,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员。被告张珊珊,女,汉族。被告田素娟,女,汉族。被告于德甫,男,汉族。被告张勇胜,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珊珊、田素娟、于德甫、张勇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承担。

审判员:郭永杰

书记员:李世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