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住所地濮阳市建设路垂柳街口。法定代表人:许文盛,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李勤勇,该社风控部部长。委托代理人:吴少杰,该社副社长。被告:李志方,男,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利阁,女,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占旗,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董红梅,女,198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道红,男,198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振格,女,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诉被告李志方、陈利阁、李占旗、董红梅、李道红、赵振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院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负担。
审判长:王巧莲审判员:张海顺审判员:关胜真
书记员:梅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