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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唐山市丰润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远洪、陈晓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丰民初字第5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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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西大街**。法定代表人张同民,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柱田。被告陈远洪,农民。被告陈晓军,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远洪、陈晓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陈永华

书记员:赵海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