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西大街**。法定代表人张同民,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柱田。被告陈远洪,农民。被告陈晓军,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远洪、陈晓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陈永华
书记员:赵海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