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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悦来支行与被告李建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大邑民初字第1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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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悦来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悦来镇惠通路**,迎宾大道278、280、282、284、286、288号。法定代表人:蔡俊。被告李建君,女,汉族,1972年5月19日出生,四川省大邑县人,住四川省大邑县悦来镇宁江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悦来支行与被告李建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建君下落不明,本院须公告向李建君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严睿劼代理审判员:李莉人民陪审员:刘晓君

书记员:安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