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李星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鑫豪(特别授权)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员。被告吕勇。被告郭亚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吕勇、郭亚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吕勇、郭亚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元,由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杜灵
书记员:吕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