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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吕勇、郭亚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嘉民初字第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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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李星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鑫豪(特别授权)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员。被告吕勇。被告郭亚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吕勇、郭亚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吕勇、郭亚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元,由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杜灵

书记员:吕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