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住所地:
台州市市府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56237360-x。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金××、应××。被告:程××。被告:罗××。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为与被告程× ×、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3年1月28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起诉称:被告程××、罗××系夫妻关系。2011年8月15日,被告程××以住房装修为由,向原告申请贷款15万元。当日,原告通过审核同意放贷,并与被告程××、罗××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 》一份,被告罗××在共同借款人处签名捺印。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贷款期限为三年,自2011年8月15日至2014年8月15日止,还款包括贷款本息及帐户管某某,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偿还法,按月分期偿还,每月还款日为20日;帐户管某某每期750元,按期与贷款本息一并收取。合同第九条约定: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或支付相某某用,甲方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合同十三条约定:本合同项下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保险费、律师费及由于乙方违约,甲方为实现债权所涉及的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及有关税收等由乙方承担。本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将款项支付给被告程××所指定的银行帐户,已履行了交付款项的义务。但被告程××自2012年10月20日之后,没有按合同约定还款,经原告多次联系,两被告均没有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了违约。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两被告支付尚欠帐户管某某16500元的诉讼请求。现要求判令:被告程××、罗××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95117.7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为止按年利率6. 15%计算),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原告举证如下:一、《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一份,证明被告程××向原告借款15万元、被告罗××在共同借款人处签名捺印的事实;二、借款借据一份,证明原告已向被告程××发放贷款15万元的事实;三、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程××违约并尚欠原告本息的事实。四、结婚证书一份。证明被告程××、罗××在签订合同时系夫妻关系的事实;五、律师费发票一份,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的事实。
被告程××、罗××未作答辩,也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认证认为:本院已将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随诉状副本一并向两被告送达,其未提出书面反驳意见,亦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庭审质证的权利。因此,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可
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的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另查明:合同约定的借款为年利率6.15%。原告为了实现债权而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分别与被告程××、罗××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原告根据合同已向被告程××发放贷款,故应为有效,各方应按约履行。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程××未按期还本付息及被告罗 ××作为共同借款人未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符合合同约定的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的条件,被告程××、罗××已构成了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程××、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程××、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借款本金95117.78元及支付自2012年10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15%计算的利息,并付支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程××、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如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
审判员:陈善华
代书记员:金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