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女,195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2013年1月12日因涉嫌犯重婚罪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以单检刑诉(201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重婚罪,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单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平、代理检察员徐纳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司圣仁,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害人请求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意见,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本院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综合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2日起至2014年1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孟荔
书记员:曹艳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