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跃进,男,198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桃江县浮邱山乡担水坝村。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3年9月2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3年12月1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3)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跃进犯重婚罪,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受理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王小玲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跃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跃进有配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跃进犯重婚罪的指控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跃进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跃进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李跃进的刑期自2013年12月19日起至2014年4月26日止。先行羁押的53日已扣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小玲
书记员:丁再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