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承全,男,1964年5月23日出生。被告宋小全,男,1962年1月5日出生。
原告张承全与被告宋小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承全的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承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承全承担。
审判员:赵俊峰
书记员:张爱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