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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张承全与被告宋小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鹤山民初字第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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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

原告张承全,男,1964年5月23日出生。被告宋小全,男,1962年1月5日出生。

原告张承全与被告宋小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承全的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承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承全承担。

审判员:赵俊峰

书记员:张爱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