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祥海,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务工,住安徽省含山县。委托代理人:李保国,含山县新华书店职工。被告:李玲晨,男,汉族,年龄不详,务工,住安徽省含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祥海与被告李玲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祥海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祥海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祥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张祥海负担。
审判员:张拥军
书记员:陈世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