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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周民初字第004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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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周某某。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雷俊雅

书记员:李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