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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罗龙龙与宋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3)临民初字第005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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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罗龙龙(又名罗龙),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宋波,男,现年36岁,汉族,农民。

本院于2013年2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龙龙与被告宋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邵小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龙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龙龙诉称,2011年11月,原告在被告名下多次干装修活,经多次结算,被告下欠原告装修费2900元。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诿拒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欠报酬290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宋波既未作书面答辩,又未出庭应诉。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原告罗龙龙先后在被告宋波处承接的会昌路K迪宾馆、文化路门店一家、海升国际住宅3套、北桃苑住宅一套、山水秦唐住宅一套、银顶新世界住宅一套等装修工程中从事粉刷工作,随干随结账。2012年5月28,经双方结算,被告支付其余欠款后,下欠2900元未付。被告当场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罗龙工费总计2900,贰仟玖佰圆正,有宋波签名确认。对下欠余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支付。庭审中,因被告未到庭,致调解协议未能成立。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条、调查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载卷为证,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履行。原告长期在被告名下从事粉刷工作,报酬随干随结账。后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部分劳动报酬未付,并书写有欠条,客观上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据此应依法承担清结欠款的法律责任,现被告不予支付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欠款之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了维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宋波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罗龙龙劳动报酬人民币2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宋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邵小平

书记员:孟联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