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敬德,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曹挑战,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
上列当事人之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005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唐敬德于2013年11月1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17000元,案件执行费155元,合计171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曹挑战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曹挑战已自觉缴纳案件款人民币17000元,案件执行费155元由被执行人曹挑战承担,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临民初字第005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左明利审判员:张华审判员:李万明
书记员:刘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