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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闫星屯申请执行姚学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法执字第00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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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闫星屯,男,1943年6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姚学红,男,1981年2月12日出生。

上列当事人之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05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闫星屯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1500元,案件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合计15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姚学红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姚学红已自觉交纳案件款1525元,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临民初字第005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明利审判员:王毅代理审判员:张瑞松

书记员:刘光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