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闫星屯,男,1943年6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姚学红,男,1981年2月12日出生。
上列当事人之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05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闫星屯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1500元,案件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合计15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姚学红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姚学红已自觉交纳案件款1525元,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临民初字第005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明利审判员:王毅代理审判员:张瑞松
书记员:刘光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