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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程兴友与陕西鸿兴地产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白水执字第00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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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程兴友,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鸿兴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友龙,系该公司经理。

程兴友申请执行陕西鸿兴地产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一次性给付案款23000元整,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白水民初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战民审判员:景军民审判员:石孟院

书记员:韩长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