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程兴友,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鸿兴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友龙,系该公司经理。
程兴友申请执行陕西鸿兴地产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一次性给付案款23000元整,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白水民初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战民审判员:景军民审判员:石孟院
书记员:韩长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