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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某亮等八人与被执行人农某荣、南宁某住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天执字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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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亮,男,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小江镇新南村委会上高村。申请执行人陈某权,男,198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福旺镇中山村委会山肚村。申请执行人冯某超,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小江镇新南村委会上高村。申请执行人李某静,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小江镇新南村委会上高村。申请执行人李某君,男,198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小江镇新南村委会上高村。申请执行人宋某将,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小江镇新南村委会西角村。申请执行人杨某东,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小江镇沙场村委会根竹坡村。申请执行人李某志,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小江镇新南村委会上高村。八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某娇,天等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被执行人南宁某住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英华路。法定代表人安某举,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农某荣,男,197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平马镇平马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亮等八人与被执行人农某荣、南宁某住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南宁某住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天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存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作为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依法予以扣划至本院账户,并将执行款转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等县人民法院(2012)天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农绍成代理审判员:农祖界代理审判员:许大虎

书记员:赵维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